<<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外國籍人士計劃在中華民國境內短期停留,期間為30天以下者,請先參考並確認是否符合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http://www.boca.gov.tw/lp.asp?ctNode=49&CtUnit=33&BaseDSD=14&mp=1﹚, 如果適用該等規定,即可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並獲30天不得延期的停留期限。其餘情形之人士則需要申請簽證。
因依親、就學、受聘僱、投資、傳教或從事其他業務,而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六個月以上居留者須申請居留簽證。
不論年齡,所有申請人都需身在 本處的轄區:卑詩省﹙British Columbia﹚、亞伯達省﹙ Alberta﹚、沙士卡其灣省﹙Saskatchewan﹚、西北領地﹙Northwest Territories﹚、育空﹙Yukon﹚、或努那福﹙Nunavut﹚。 在加拿大其他地區的申請人請逕洽駐加拿大﹙渥太華﹚代表處(www.taiwan-canada.org) 或駐多倫多辦事處(www.toronto-teco.org)。
居住大溫哥華地區的申請人需親自 來本處申請;居住大溫哥華地區以外的申請人得以郵寄或委託他人方式申請。大溫哥華地區包括:Anmore、Belcarra、 Burnaby、Coquitlam、Delta、Langley、Lions Bay、Maple Ridge、New Westminster、North Vancouver、Pitt Meadows、Port Coquitlam、Port Moody、Richmond、Surrey、Vancouver、West Vancouver、White Rock等城市或地區。
停留期限:短期停留簽證允予持有人在效期屆滿前入境﹙Enter Before﹚,並視個別簽證之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允許申請人作不同期限之停留。倘簽證未註明不得延期﹙no extension will be granted﹚,且停留期限為60天者,持有人可向最近之縣市警察局逐次申請每次最長達2個月之延期停留,總延期時間最長可達120天。以簽證或 免簽證入境後之停留期限自入境後的次日起算,且必須在停留期限或延期停留期限截止前離境。
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 的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 應限制其出境。
本處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30 分﹙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 ,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相關表格。
| 編號 |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
| (1) | 申請人護照正本 | 所持護照應自入境台灣之日 起算,尚有六個月 以上之效期。 | ||||||||||||||
| (2) | 簽證申請書 | 每一位申請人均需填妥一份簽證申請書,其上詳細書寫電話、傳真號碼。申請書請至以下連結下載:http://www.taiwan-vancouver.org/forms/VisaAFA4.doc。 | ||||||||||||||
| (3) | 2張照片 | 2張兩吋、彩色、白色背景、六個月內 拍攝的照片。 | ||||||||||||||
| (4) | 銀行存款證明 | 必須是三個月內核發的銀行存款證明,其上需記載申請人姓名。倘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至少需提供父或母的銀行存款證明。 | ||||||||||||||
| (5) | 機票影本或旅行社所發行程表影本 | 行程表或機票需清楚註明抵台及離台時間。請注意:停留簽證持有人,即使獲當地縣市警察局多次核准延期停留,每次訪台最多亦僅能停留180天。任何簽證申請均有遭拒絕的可能,請勿作無法更改 的行程安排。另外,如果申請人不是將 於三個月內入境,請等到訪華前三個月內再提出申請。 | ||||||||||||||
| (6) | 行政規費 | 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短期停留簽證費率表 : 一般性規費:
速件處理費 (額外費 用):(在三個工作小時之內,以速件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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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如果以郵寄方式申請,或希望本處以郵遞方式寄發簽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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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以上所有文件、規費均 齊備情形下,本處方受理申請案。本處有可能於受理後另要求申請人補提其他文件以供審核。
一般處理時間自收件起為一個工作天。惟倘以郵寄辦理者,尚需最長可能達七日 的單程郵遞時間。
| 申請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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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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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on Ap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