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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 (1) |
護照申請書 (請填妥並簽名) |
依據外交部電子光碟存檔規定,每份申請書條碼都須單獨編號,
故請使用申請書正本,勿重複影印使用,以保障您的護照權益。申請書可自以下來源免費取得:
| 1. |
親至本處櫃檯索取。(親自來本處申請者,可在本處填妥後,併其他須繳文件當場送件。) |
| 2. |
填寫附件之「護照申請書索取單」(表格編號P3C),並傳真或郵寄至本處索取。 |
| 3. |
請注意:倘申請人有特殊緊急需要,無法即自上述管道取得申請書,可下載「護照申請書」(表格編號
P1C)共二頁,惟請將該二頁列印於同一張紙之正、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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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請人出生證明 (包括正本及中譯本) |
| 1. |
倘係加國Alberta、British Columbia、Northwest Territories、Nunavut、Yukon、
Saskatchewan政府核發者,建議併護照申請案向本處申辦驗證,請詳閱本處第二類文件證明申請須知。
正本及中譯本之驗證規費分別為每份加幣24元及48元。 |
| 2. |
其他地區或國家所核發者,必須先經我國駐當地國相關館處驗證。 |
| 3. |
請注意:
出生證明需記載嬰兒之父親與母親的姓名及出生地。以加拿大政府各省或特區生命統計機關﹙VitalStatistics﹚核發者言,需為「大格式」出生證明(英文為Large Birth
Certificate、Framing Size
Birth Certificate 或 Frame Birth Certificate)。 |
| 4. |
申請人請事先取好中文姓名。請 參閱
[護照中英文姓名格式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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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申請人父母婚姻狀態證明 |
| 1. |
婚生子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需提供結婚證明書、或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
或載有配偶姓名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載有配偶姓名的加拿大移民紙正本。 |
| 2. |
非婚生子女:請逕洽本處,依據個別情形提出有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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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申請人父與母的護照正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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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 吋照片(相當於加國公民卡照片)一式 2 張 |
照片須符合下列要求:
| 1. |
白色背景 |
| 2. |
彩色光面 |
| 3. |
正面半身 |
| 4. |
脫帽 |
| 5. |
五官清晰 |
| 6. |
6 個月內照相館拍攝(相片背面請加照相館名及拍攝日期印章) |
| 7. |
不得使用戴墨鏡(視障者除外)、或合成之照片。因宗教理由使用戴頭巾之照片,其頭巾不得遮蓋面容。 |
| 註 |
1. 申請案件受理後不得要求更換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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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欲持我國護照回台短期停留,需另備符合標準之照片二張(故包含護照申請二張共計四張)
,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表格編號X2C),免費申辦「臨人字入出國許可」,於該許可效期內
得多次使用,在台停留期間為每次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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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加拿大居留證件 |
如為移民,請提供加拿大公民證、楓葉卡或移民紙正本;如因應聘、觀光或就學等原因在加居停留,請提供有效簽證。 |
| (7) |
護照規費 |
| 1. |
每本加幣 55 元。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
| 2. |
一般換照需要 5 個工作日,如以急件方式申請,則為 3 個工作日,但須另繳
急件處理費:每件加幣 2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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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未成年人須繳父、母或監護人事先書
寫之「同意書」 |
| 1. |
未滿 20 歲者申換護照,須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
| 2. |
未成年人申辦護照,應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倘未成年人自行申請護照,應提供父、母或監護人事先書寫之「同意書」
(表格編號P2C)。 |
| 3. |
以上 2 種情形都必須提供申請人之父、母或監護人(須繳驗監護證明文件) 的
身分證明文件 (例如:中華民國護照、身分證、加國護照、公民卡、駕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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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郵寄辦理者須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
1.
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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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併提出申請之事項 |
| 申請人若欲持我國護照回台短期停留,須另備符合標準之照片 2 張(故包含護照申請
2 張共計 4 張),
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表格編號X2C),免費申辦「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於該許可效期內得多次使用,在台停留期間為每次 3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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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中英文姓名格式與說明 |
| 英文姓名: |
申請人新護照之外文姓名原則上採用出生證明記載之外文姓名,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
含空白字間不得超過 39 個英文字母。 |
| 中文姓名: |
| 1. |
原則:依據民法規定,婚生子女應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非婚生子女應從母姓。 |
| 2. |
姓氏部分,較常見特殊情形:倘父為外國人、母為我國人,取姓應依下列方式依序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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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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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母係有戶籍國民,且戶籍謄本中已有其父之中文姓氏者,以該姓氏為姓氏。
(另依外交部2000年9月11日第845號電規定,倘若父未曾在台辦理戶籍登記或結婚登記,
其父所取之中文姓氏可與母姓相同,子女可以此姓氏申辦護照。此類所取之姓氏並非從母姓,
而係依父所取合乎我國命名習俗之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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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父之姓氏符合我國習俗者,得以該姓氏為姓氏。如日籍、韓籍人士使用之「司馬」或「卜」、「金」等,
則可直接以該姓氏為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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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父之姓氏不符我國習俗者,應改依我國命名習俗取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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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父無中文姓氏者,以父之外文姓氏相近之中文譯音或符合我國命名習俗者為姓氏。如父之外文姓名為William
Smith,可將其姓「Smith」以「史」為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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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名字部分,以符合中華民國法令及命名習俗為原則,但不宜自創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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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出生者返台申請戶籍登記 |
| 1. |
在國外出生,未滿 12 歲,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原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或在國外出生,未滿 12 歲,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母原在台灣地區均設有戶籍者,得備下列文件
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或其他各地服務處申請發給載有准予申報戶籍登記之定居證:
| (1) |
經我駐外使領館等機構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出生證明之驗證,
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申請須知。 |
| (2) |
經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或入境證副本。 |
| (3) |
父或母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須辦妥結婚登記或認領登記,持外國護照入國者,
須附父及母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父母倘在本處轄區內結婚,建議先辦理結婚證書中、英文驗證,
以備戶籍結婚登記;結婚證書之驗證請參考本處文件證明申請須知。 |
| (4) |
3 個月內 2 吋照片兩張並詳填定居申請書﹙申請表格請向境管局索取﹚乙份。 |
| (5)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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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6
歲以下兒童﹙不含 6 歲﹚可以經本處驗證之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取代。請參閱本處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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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健康檢查作業於入境後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表格編號V3E),
向該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請參考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申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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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之掛號回郵信封乙個。 |
| (7) |
證照費新台幣 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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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
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由移民署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副知申請人。
申請人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時,應向該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於臺灣地區定居證上簽註變更住址後,
由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函送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辦理戶籍登記後,
如須更正戶籍登記事項,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
| 3. |
持外國護照入境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請攜帶當事人外國護照
﹙來華許可證﹚、旅客出境登記表及外僑居留證,向警察局洽領,並持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定居。
辦妥定居手續後,出入境應按臺灣地區人民出入境之規定,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持憑出入國,
不得持外國護照出國。 |
| 4. |
本須知載自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在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未滿 12 歲申請定居
(編碼0410)須知」,倘需查閱最新資料,請逕至該署網站查詢。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聯絡地址、電話及網址: |
| ○ |
台北市: |
廣州街十五號。 |
電話:(02) 2389-9983 |
| ○ |
高雄市: |
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 |
電話:(07) 272-2660 |
| ○ |
台中市: |
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一號一樓。 |
電話:(04) 2254-2545 |
| ○ |
花蓮市: |
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 |
電話:(038) 338-029 |
| ○ |
網址: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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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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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
| 1. |
倘親自申請,請直接到本處領務大廳櫃檯辦理,地址為 Suite #2006, 20th
floor, 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
| 2. |
倘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2008-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V6C 3L2 Canada |
| 3. |
本處電話: 1(604)689-4111; 電傳: 1(604)689-0101 or 1(604)688-0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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