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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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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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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須知適用對象為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役齡男子。
但如申請人護照上已加簽【僑居】者,其申換護照依照一般人民申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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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役齡定義:依據我國兵役法第 3 條規定,除軍官、士官外,役齡是指自 19 歲當年 1月 1日起至
36歲當年12月31日止的期間。 例如1986年出生者,
於2005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為役齡﹙1986+19=2005, 1986+3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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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齡男子,於接近兵役年齡 (16歲之年1月1日至18歲
之年12月31日) 期間出境,依申請時年齡區分,
須分別符合以下條件,方得於海外申換效期 6 個月到 3 年效期的護照。
| (1) |
於24 歲之年12月31日前申請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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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確於 19
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在國外就學 (註:無論就讀語言斑、高中、專科、社區大學、學士學位大學均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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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申請時仍在就學。請注意:本類申請人倘返國後,仍須符合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在國外修習正式學歷學校學士學位(Bachelor),
且學士學位最高就學年齡至 24 歲當年底之規定,始得申請再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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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於 25 歲之年 1月 1日至 27 歲之年12月31日前申請者:須符合上述第 (1)
項所列兩個條件,且須修習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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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於 28 歲之年 1月 1日至 30 歲之年12月31日前申請者:須符合上述第 (1)
項所列兩個條件,且須修習博士學位。 |
| (4) |
附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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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大學學制超過 4 年者,每增加 1 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 1 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
33 歲為限。倘有此等情形,各年齡換發護照時,應提出之在學證明請自行依上述說明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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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正式學歷學校:加拿大大專以上正式學歷學校請參閱我國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站
,或加國國際學歷中心網站﹙Canadian Informatio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Credentials;
http://www.cicic.ca﹚中Recognized
Postsecondary Institutions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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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15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後未曾返國者,其申換護照依一般人民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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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處及駐美國代表處等38個駐外館處目前所製發之護照,是2000年版的彩色MRP護照,與國內外交部
目前製發之最新版薄形膠膜MRP護照略有不同。(註:兩者封面均加註TAIWAN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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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人如擬申請外交部繕製的新版薄形膠膜MRP護照,仍可以透過本處申請,請於申請時指明,以利作業。
另因該護照在國內製作,需時約 4 週,且申請此類護照,自申請之日起,舊護照即由電腦註銷,無法使用,所以請申請人 先確認該 4
週期間內無使用護照之需要,再行申請。(註:本處自行製發的2000年版彩色MRP護照,一般換照時間為 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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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請備齊下列各項須繳文件,前來本處申請,本處領務櫃台收件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時30分
(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 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申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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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護照是個人重要身分證件,申辦時請親自來本處辦理,以免有誤。倘確有困難,無法親自辦理,得以郵寄辦理,
惟為避免郵遞延誤,或須補件,或無法順利聯繫,導致處理時間延長,影響申請人後續行程,請確實查明規定,
備齊所需文件、資料,並提早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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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 (1) |
護照申請書 (請填妥並簽名) |
依據外交部電子光碟存檔規定,每份申請書條碼都須單獨編號,
故請使用申請書正本,勿重複影印使用,以保障您的護照權益。申請書可自以下來源免費取得:
| 1. |
親至本處櫃檯索取。(親自來本處申請者,可在本處填妥後,併其他須繳文件當場送件。) |
| 2. |
填寫附件之「護照申請書索取單」(表格編號P3C),並傳真或郵寄至本處索取。 |
| 3. |
請注意:倘申請人有特殊緊急需要,無法即自上述管道取得申請書,可下載「護照申請書」(表格編號
P1C)共二頁,惟請將該二頁列印於同一張紙之正、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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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9 歲當年12月31日前已在國外就學之證明。 |
無論就讀語言班、高中、專科、社區大學、學士學位大學均可 |
| (3) |
在學證明 |
| 1. |
指申請人申請時,仍在加拿大學校依前述申請須知所列年齡區分,所須修習學位之在學證明。 |
| 2. |
上述在學證明指如:成績單或學校所發就學紀錄證明函,須為申請換發護照當日前 3
個月內所簽發,其內容至少應載明學生英文姓名(應與我國護照所載者相同)、生日及所修習之學位或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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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申請人現持之中華民國護照 |
倘護照遺失,請即向遺失護照當地警察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惟倘因故無法取得報案證明,
或所遺失護照已無效期,則請詳細填寫本須知附件「遺失護照說明書」(表格編號
P4C),以替代報案證明。 |
| (5) |
2 吋照片(相當於加國公民卡照片)一式 2 張 |
照片須符合下列要求:
| 1. |
白色背景 |
| 2. |
彩色光面 |
| 3. |
正面半身 |
| 4. |
脫帽 |
| 5. |
五官清晰 |
| 6. |
6 個月內照相館拍攝(相片背面請加照相館名及拍攝日期印章) |
| 7. |
不得使用戴墨鏡(視障者除外)、或合成之照片。因宗教理由使用戴頭巾之照片,其頭巾不得遮蓋面容。 |
| 註 |
:申請案件受理後不得要求更換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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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加拿大居停留證件 |
如為移民,請提供加拿大護照、或公民證、楓葉卡或移民紙正本;如因應聘、觀光或就學等原因在加居停留,請提供有效簽證。 |
| (7) |
護照規費 |
| 1. |
每本加幣 55 元。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
| 2. |
一般換照需要 5 個工作日,如以急件方式申請,則為 3 個工作日,但須另繳
急件處理費:每件加幣 2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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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未成年人須繳父、母或監護人事先書
寫之「同意書」 |
| 1. |
未滿 20 歲者申換護照,須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
| 2. |
未成年人申辦護照,應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倘未成年人自行申請護照,應提供父、母或監護人事先書寫之「同意書」
(表格編號P2C)。 |
| 3. |
以上 2 種情形都必須提供申請人之父、母或監護人(須繳驗監護證明文件) 的
身分證明文件 (例如:中華民國護照、身分證、加國護照、公民卡、駕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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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郵寄辦理者須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
1.
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
| 申請表格下載 |
| 以下表格皆已編印為PDF格式,以方便跨平台閱讀及列印。您的電腦中如尚未安裝Adobe Acrobat
Reader,請下載並安裝該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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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以下列方式下載
:將滑鼠指標移到要下載的表格,右擊滑鼠(right click)後,瀏覽器將顯示跳出選單(pop-up menu),
請選擇並左擊(left click)選單上之「另存目標」(Save Link Target As),再依據瀏覽器操作指示將表格儲存至
您的電腦磁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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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護照申請書(僅供急件使用)
P1C(1.正面)(2.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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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意書P2C: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子女申請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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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護照申請書索取單P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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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失護照說明書P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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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
| 1. |
倘親自申請,請直接到本處領務大廳櫃檯辦理,地址為 Suite #2006, 20th
floor, 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
| 2. |
倘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2008-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V6C 3L2 Canada |
| 3. |
本處電話: 1(604)689-4111; 電傳: 1(604)689-0101 or 1(604)688-0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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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
1. |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之卑詩省 (British Columbia)、亞伯達省 (Alberta)、沙士卡其灣省(Saskatchewan)
、西北領地 (Northwest Territories)、育空 (Yukon) 及 努納福 (Nunavu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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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因遺失護照或護照逾期來不及申換新照等特殊事故急須返國者,得申請入國證明書,以暫替代護照持用返國,返國後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換發新照。申請方式請參閱本處入國證明書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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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案件處理時間:
| ○ |
入國證明書︰ 1 至 2 日。 |
| ○ |
本處製發護照(急件)︰3 日 (須另繳交急件費)。 |
| ○ |
本處製發護照(一般件)︰5 日。 |
| ○ |
外交部代繕加註TAIWAN之新型護照︰4 個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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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說明︰
| ˙ |
上述日數係指工作日,自繳費 之次半日起算 |
| ˙ |
處理時間係指通常狀態下一般案件所需時間,如有特殊情形,最長不超過 2 個月;依規定應陳報
外交部或國內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審核或查證者,最長不超過 4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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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on Apr. 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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