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護照,申請補發

<<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申請須知:
1. 遺失護照,擬申請補發者,請備齊下列各項須繳文件,親自前來本處申請。本處領務櫃台收件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30分 (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 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申請表格。
2.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因遺失護照或護照逾期,來不及申換新照,而且急須返國者,得申請入國證明書, 以暫替代護照持憑返國,返國後再向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換發新照。申請方式請參閱本處入國證明書申請須知
3. 凡遺失護照,都應該向遺失地警察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如果無法取得報案證明,則請使用警方提供之案號(Case Number),詳細填寫「遺失護照說明書」(表格編號 P4C)。
4. 本處及駐美國代表處等38個駐外館處目前所製發之護照,是2000年版的彩色MRP護照,與國內外交部 目前製發之最新版薄形膠膜MRP護照略有不同。(註:兩者封面均加註TAIWAN字樣。)
5. 申請人如擬申請外交部繕製的新版薄形膠膜MRP護照,仍可以透過本處申請,請於申請時指明,以利作業。 另因該護照在國內製作,需時約 4 週,且申請此類護照,自申請之日起,舊護照即由電腦註銷,無法使用,所以請申請人 先確認該 4 週期間內無使用護照之需要,再行申請。(註:本處自行製發的2000年版彩色MRP護照,一般換照時間為 5個工作日。)
6. 護照是個人重要身分證件,申辦時請親自來本處辦理,以免有誤。倘確有困難,無法親自辦理,得以郵寄辦理, 惟為避免郵遞延誤,或須補件,或無法順利聯繫,導致處理時間延長,影響申請人後續行程,請確實查明規定, 備齊所需文件、資料,並提早申辦。

 

須繳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護照申請書 (請填妥並簽名)

依據外交部電子光碟存檔規定,每份申請書條碼都須單獨編號, 故請使用申請書正本,勿重複影印使用,以保障您的護照權益。申請書可自以下來源免費取得:

1. 親至本處櫃檯索取。(親自來本處申請者,可在本處填妥後,併其他須繳文件當場送件。)
2. 填寫附件之「護照申請書索取單」(表格編號P3C),並傳真或郵寄至本處索取。
3. 請注意:倘申請人有特殊緊急需要,無法即自上述管道取得申請書,可下載「護照申請書」(表格編號 P1C)共二頁,惟請將該二頁列印於同一張紙之正、反面。
(2) 報案證明 凡遺失護照,都應該向遺失地警察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如果無法取得報案證明,則請使用警方提供之案號(Case Number),詳細填寫「遺失護照說明書」(表格編號 P4C)。
(3) 2 吋照片(相當於加國公民卡照片)一式 2 張 照片須符合下列要求:
1. 白色背景
2. 彩色光面
3. 正面半身
4. 脫帽
5. 五官清晰
6.  6 個月內照相館拍攝(相片背面請加照相館名及拍攝日期印章)
7. 不得使用戴墨鏡(視障者除外)、或合成之照片。因宗教理由使用戴頭巾之照片,其頭巾不得遮蓋面容。
:申請案件受理後不得要求更換照片。
(4) 加拿大居停留證件 如為移民,請提供加拿大公民證、楓葉卡或移民紙正本;如因應聘、觀光或就學等原因在加居停留,請提供有效簽證。
(5) 護照規費
1. 每本加幣 55 元。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2. 遺失護照者須另繳交郵電費加幣 5 元。
3. 一般補照需要 5 個工作日,如以急件方式申請,則為 3 個工作日,但須另繳 急件處理費:每件加幣 24 元。
(6) 未成年人須繳父、母或監護人事先書 寫之「同意書」
1. 未滿 20 歲者申換護照,須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2. 未成年人申辦護照,應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倘未成年人自行申請護照,應提供父、母或監護人事先書寫之「同意書」 (表格編號P2C)。
3. 以上 2 種情形都必須提供申請人之父、母或監護人(須繳驗監護證明文件) 的 身分證明文件 (例如:中華民國護照、身分證、加國護照、公民卡、駕照等)。
(7) 郵寄辦理者須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1. 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補充說明:
可以合併提出申請之事項
1. 申請人若因無身分証字號等因素無法赴台,而欲持我國護照赴台短期停留,須另備符合標準之照片 2 張(故包含護照申請 2 張共計 4 張), 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表格編號X2C),免費申辦「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於該許可效期內得多次使用,在台停留期間為每次 3 個月。
2. 倘申請人預定一併首次申請僑居加簽,請參考本處僑居加簽須知提出有關文件。
海外出生者返台申請戶籍登記
1. 在國外出生,未滿 12 歲,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原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或在國外出生,未滿 12 歲,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母原在台灣地區均設有戶籍者,得備下列文件 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各地服務處申請發給載有准予申報戶籍登記之定居證:
(1) 經我駐外使領館等機構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出生證明之驗證, 請參閱本處第二類文件證明申請須知。
(2) 經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或入境證副本。
(3) 父或母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須辦妥結婚登記或認領登記,持外國護照入國者, 須附父及母之 3 個月內戶籍謄本﹚。父母倘在本處轄區內結婚,建議先辦理結婚證書中、英文驗證, 以備戶籍結婚登記;結婚證書之驗證請參考本處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須知
(4) 3 個月內 2 吋照片兩張並詳填定居申請書﹙申請表格請向 移民署索取﹚乙份。
(5)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6 歲以下兒童﹙不含 6 歲﹚免附,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健康檢查作業於入境後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表格編號V3E), 向該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請參考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站﹚申請辦理。
(6) 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之掛號回郵信封乙個。
(7) 證照費新台幣 400 元。
2. 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 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由移民署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副知申請人。 申請人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時,應向該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於臺灣地區定居證上簽註變更住址後, 由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函送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辦理戶籍登記後, 如須更正戶籍登記事項,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3. 持外國護照入境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請攜帶當事人外國護照 ﹙來華許可證﹚、旅客出境登記表及外僑居留證,向警察局洽領,並持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定居。 辦妥定居手續後,出入境應按臺灣地區人民出入境之規定,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持憑出入國, 不得持外國護照出國。
4. 本須知載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在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出國─未滿 12 歲申請定居 (編碼0410)須知」,倘需查閱最新資料,請逕至該局網站查詢。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聯絡地址、電話及網址:
台北市: 廣州街十五號。 電話:(02) 2389-9983
高雄市: 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 電話:(07) 272-2660
台中市: 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一號一樓。 電話:(04) 2254-2545
花蓮市: 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 電話:(038) 338-029
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申請表格下載
以下表格皆已編印為PDF格式,以方便跨平台閱讀及列印。您的電腦中如尚未安裝Adobe Acrobat Reader,請下載並安裝該軟體。
建議您以下列方式下載 :將滑鼠指標移到要下載的表格,右擊滑鼠(right click)後,瀏覽器將顯示跳出選單(pop-up menu), 請選擇並左擊(left click)選單上之「另存目標」(Save Link Target As),再依據瀏覽器操作指示將表格儲存至 您的電腦磁碟中。

護照申請書(僅供急件使用) P1C(1.正面)(2.反面
同意書P2C: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子女申請護照
護照申請書索取單P3C
遺失護照說明書P4C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1. 倘親自申請,請直接到本處領務大廳櫃檯辦理,地址為 Suite #2006, 20th floor, 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2. 倘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2008-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V6C 3L2 Canada
3. 本處電話: 1(604)689-4111;  電傳: 1(604)689-0101 or 1(604)688-0376

 

註: 1.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之卑詩省 (British Columbia)、亞伯達省 (Alberta)、沙士卡其灣省(Saskatchewan) 、西北領地 (Northwest Territories)、育空 (Yukon) 及 努納福 (Nunavut)。
  2. 申請案件處理時間:
入國證明書︰ 1 至 2 日。
本處製發護照(急件)︰3 日 (須另繳交急件費)。
本處製發護照(一般件)︰5 日。
外交部代繕加註TAIWAN之新型護照︰4 個星期。
  附註說明︰
˙ 上述日數係指工作日,自繳費 之次半日起算
˙ 處理時間係指通常狀態下一般案件所需時間,如有特殊情形,最長不超過 2 個月;依規定應陳報 外交部或國內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審核或查證者,最長不超過 4 個月。

Updated on Ap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