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居加簽】申請須知

<<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取得「僑居身分」,便可以向本處申請在其中華民國護照上加簽僑居。
2.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西部的 British Columbia、Alberta 與 Saskatchewan 三省,以及 Northwest Territories、 Yukon與 Nunavut 三特區。非本處轄區人士,請向所居住地區(或國家)的我國駐外館處申請。
3. 居住大溫哥華地區的申請人,必須攜帶護照與相關文件,親自前來本處辦理。如因行動不便,或居住大溫哥華以外地區,無法親自前來本處辦理的申請人, 可以郵寄辦理。(註:大溫哥華地區包括 Anmore、Belcarra、Burnaby、Coquitlam、Delta、 Langley、Lions Bay、Maple Ridge、New Westminster、North Vancouver、Pitt Meadows、Port Coquitlam、Port Moody、 Richmond、Surrey、Vancouver、West Vancouver、White Rock等城市或地區。)
4. 本處領務櫃台受理 (收件) 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時30分 (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 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申請表格。
5. 本須知相關名詞解釋:
(1) 接近役齡: 男子於 16 歲當年 1 月 1 日起至 18 歲當年12月31日止的期間。例如 1989 年出生者,於2005年 1月 1日起 至2007  年12月31日止為接近役齡 (1989+16=2005、1989+18=2007) 。
(2) 役        齡: 男子於 19 歲當年 1 月 1 日起至 36歲當年12月31日止的期間。 例如1986年出生者, 於2005年 1月 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為役齡 (1986+19=2005, 1986+36=2022) 。
  註:役齡或接近役齡男子的護照如已加簽【僑居】,其申換護照便可依照一般人民辦理。
6. 建議:役齡男子取得僑居身分後,在返國前,請先電話向本處相關人員查詢如何在台辦理再出境事宜 (電話:604 689-4111分機 226 或 232 )。

 

【僑居身分】取得要件: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第一類】或【第二類】任何一類的資格,而且必須沒有下列 【排除適用】所述情形,才算取得【僑居身分】,可以申請僑居加簽:

【第  一  類】 具有外國 (不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 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必須:
(1) 取得僑居地 (加拿大) 永久居留權。
(2) 且在國外累計居住滿 4 年。
(3) 且在僑居地 (加拿大) 連續居住滿 6 個月,或最近 2 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 8 個月以上。( 註:請自行下載「試算表」計算 )。
【第  二  類】 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分者,必須:
(1) 15歲之年12月31日前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 (不限單一國家或地區) 合法連續居留 10 年。 另有關轉換或變更居留期間的居留資格,得以無非法居留紀錄認定之。(註:請自行下載「試算表」計算 )
(2) 且在僑居地 (加拿大) 合法工作居留 4 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以最近 4 年取得同一僑居地 (加拿大) 的合法工作居留資格認定之。
【排除適用】 具有以下身分者,不可以申請僑居加簽:
(1) 具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身分者。
(2) 具有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役男身分者。
(3)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男子,其所持護照依其他法規應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者。例如:申請人護照最後一頁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章戳,或曾於接近役齡期間及其後返國 的男子。
但是,請注意:申請人如 屬下列情形, 可以向外交部領事務局或駐外機構申請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同時申請加簽僑居:
1.  申請人15 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曾有出國紀錄 (不論時間長短,小時候曾經短期出國也算)。
2. 如果曾在接近役齡 (16歲當年之1月1日起至18歲當年12月31日止) 期間曾經在台停留,每年停留日數累計沒有超過183天。
3. 役齡前(19歲之年1月1日前)已取得僑居資格,或役齡後(19歲之年1月1日後)第一次返台前已取得僑居資格。
如果申請人屆役齡後(19歲之年1月1日後)第一次返台前,仍然還沒有取得僑居資格,未經內政部同意,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之加簽。

 

辦理【僑居】加簽須繳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護照加簽申請書 (請填妥並簽名) 表格編號 E1C
(2) 申請僑居加簽試算表 表格編號 E2C
(3) 中、外國護照正本及相關文件 (如「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
1. 申請人歷年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倘其上入出國的章戳無法判認,或無法提供歷年全部護照, 則須提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註:證明書請逕向移民署申請 ,如請親友在國內代為申請,當天可以取件;如由本處代為向該局申請,則需時約 3 個星期。)
2. 倘申請人另持有加國或其他外國護照,則須另外提出歷年加國或其他外國護照正本, 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據加國或其他外國護照入出國紀錄所核發的外國人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否則申請人必須具結未曾持有加國或其他外國護照。 (註:申請人於獲核發加簽僑居後,如後來被發現有虛偽隱匿情事,可能遭國內限制出境, 須自負各項法律刑責。)
(4) 加拿大移民紙、楓葉卡或公民證正本 證件的英文姓名必須與中華民國護照英文姓名相同,否則必須在加簽申請書背面書寫差異原因,並提供佐證證件,作為審核依據。
(5) 郵寄辦理者須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1. 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1. 本處辦理護照僑居加簽,免收規費。
  2. 受理後 5 個工作日後核發或拒件﹙自遞件之次半日起算﹚,最長不會超過 2 個月。但須陳報國內核示或查證者, 最長不會超過 4 個月。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齡男子加簽僑居後須注意事項:
1.
 
依據中華民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具有役齡男子身分的僑民,自返回國內徵兵地區的翌日起, 屆滿一年時,其應列入徵集年次範圍者,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屆滿一年的計算方式如下:
198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僑民役男,以回國連續居住滿一年,或居住逾 4 個月達 3 次者為準。
198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回國連續居住滿一年;或曾有 2 年, 每年返國停留期間累積超過 183 日者為準。
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僑居身分的役男,雖持外國護照入境,仍適用以上規定; 另在台無戶籍且具僑民身分的役男,自返國初設戶籍登記的翌日起,也適用相同的規定。
2.
返國必須申請再出國(境)。請持護照正本,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各地服務處,申請加蓋出國核准章,俾利出境。非役齡 的男子及已履行兵役義務役齡的男子出國,無須申請核准。
3.
 
內政部移民署聯絡地址、電話及網址:
台北市: 廣州街 15 號。 電話:(02) 2389-9983
高雄市: 成功一路 4361 號 1 樓。 電話:(07) 272-2660
台中市: 南屯區干城街 91 號 1 樓。 電話:(04) 2254-2545
花蓮市: 中山路 371 號 7 樓。 電話:(038) 338-029
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補充資訊:
申請表格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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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僑居)加簽修正申請書 E1C
僑居加簽試算表 E2C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1. 倘親自前來申請,請直接到本處領務大廳櫃檯辦理,地址為 Suite #2006, 20th floor, 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2. 倘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2008-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V6C 3L2 Canada
3. 本處電話: 1(604)689-4111;  電傳: 1(604)689-0101 or 1(604)688-0376

 

其他相關連結   [普通護照申請須知]     [申請 文件證明]     [申請簽證須知]  

Updated on Apr. 22,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