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申請須知總覽

<<各項申請須知均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申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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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及 注意事項

一般人民申請換發普通護照
1. 護照污損,不能使用;
2. 護照逾期,或所剩效期不足一年;
3. 所持護照不是最新版的護照;或
4. 形貌改變,照片不易辨識,都可以申請換發新照。
役男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役齡男子)申換護照
1. 役齡是指自19歲當年1月1日起至40歲當年12月31日止的期間。 (註:但如申請人護照已加簽【僑居】者,其申換護照,依照一般人民辦理。)
2. 例如1981年出生者,於200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即為役齡 ﹙1981+19=2000, 1981+40=2021﹚。
遺失護照,申請補發
1.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因遺失護照 (或護照逾期),來不及申換新照,而且急須返國者,得申請「入國證明書」,以暫替代護照持 憑返國, 返國後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換新照。
2. 請參閱本處 入國證明書申請須知
海外出生,首次申請普通護照
1. 出生時[父母]或[父]為中華民國國民,子女即可取得 中華民國國籍。
2. 如果僅有[母]為中華民國國民,1980年 2月10日 以後出生的子女也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護照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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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及 注意事項

僑居加簽 申請人取得「僑居身分」,便可以向本處申請在其中華民國護照上加簽僑居。
其他護照加簽或修正 持照人護照上的外文姓名、外文別名、出生地、出生日期等資料,倘有變更或錯誤之處,都可以申請修正或加簽。另護照空白內頁不足時,可以申請加頁,但加頁以二次為限。

  

文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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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及 注意事項

授權書 授權被授權人在國內,代替本人 (授權人) 辦理諸如房屋、土地買賣、不動產貸款案、房地產變更登記、代領退休金、代辦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事項。
委任書 委任他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變更或註銷的登記,及印鑑證明。
遺產繼承拋棄書 放棄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不動產及其他遺產的繼承權。
就養榮民聲明書 居住於本處轄區的榮民,因故無法親自返回中華民國辦理年度就養榮民驗證手續者,可來本處申辦就養榮民聲明書。
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 證明申請人於申請當時有居留或停留加國的事實。
駕照 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已經領有加拿大正式駕照,可以向本處申請驗證,再持憑向國內監理機關申請換領中華民國駕照。
警察紀錄證明 驗證本處轄區內警政機關所核發的警察紀錄證明﹙Police Record﹚真偽。
出生證明 驗證本處轄區內權責機關所核發的出生證明﹙Birth Certificate﹚真偽。以加拿大政府各省或特區生命統計局﹙Vital Statistics﹚核發者言,需為「大格式」出生證明 (英文為Large Birth Certificate、Framing Size Birth Certificate 或 Frame Birth Certificate)。
學歷文件 驗證本處轄區內學術機構所核發的學歷証件證明真偽。
結婚證書 驗證本處轄區內權責機關所核發的結婚證書﹙Marriage Certificate﹚真偽。以加拿大政府各省或特區生命統計局﹙Vital Statistics﹚核發者言,需為「大格式」結婚證書 (英文為Large Marriage Certificate、Framing Size Marriage Certificate 或 Frame Marriage Certificate)。
死亡證明及骨灰火化證明 驗證本處轄區內權責機關所核發的死亡證明﹙Death Certificate﹚及骨灰火化證明真偽。以加拿大政府各省或特區生命統計局﹙Vital Statistics﹚核發者言,死亡證明需為「大格式」死亡證明 (英文為Large Death Certificate、Framing Size Death Certificate 或 Frame Death Certificate)。
離婚證書及離婚協議書 驗證本處轄區內權責機關所核發的離婚證書真偽,或 離婚協議離婚雙方及證人之簽字屬實。
卑詩省中醫藥或針灸相關證照 驗證卑詩省中醫藥暨針灸管理當局 (The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and Acupuncturists of British Columbia) 所發的中醫藥或針灸相關證件真偽。
健康檢查證明 辦理戶政或居留簽證用。
商務證明驗證 驗證本處轄區內商務證明文件。
專業文件驗證 驗證本處轄區內相關機構核發知專業文件。
醫療機構之醫療、診斷證明或醫療單據 驗證本處轄區內醫療機構所發出之醫療、診斷證明或醫療單據。

 

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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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及 注意事項

役男小留學生專線  
海外役男返台申請再出境  
入國證明書申請須知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因遺失護照或護照逾期,來不及申換新照,而且急須返國者,得申請入國證明書, 以暫替代護照持用返國,返國後再向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換發新照。
犬貓輸入檢疫手冊  

  

簽證、外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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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及 注意事項

停留簽證 外國籍人士計劃在中華民國境內短期停留,期間為30天以下者,請先參考並確認是否符合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http://www.boca.gov.tw/lp.asp?ctNode=49&CtUnit=33&BaseDSD=14&mp=1﹚, 如果適用該等規定,即可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並獲30天不得延期的停留期限。其餘情形之人士則需要申請簽證。
停留簽證流程圖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
免簽證、落地簽證 連結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關網頁
居留簽證流程圖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
外國人諮詢服務網 連結至內政部警政署相關網頁

Updated on March 2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