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入國證明書須知: | |
| 1. |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因遺失護照或護照逾期,來不及申換新照,而且急須返國者,得申請入國證明書, 以暫替代護照持用返國,返國後再向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換發新照。 |
| 2. | 倘護照遺失,請即向遺失護照當地警察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惟倘因故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或所遺失護照已無效期, 則請詳細填寫本須知附件「遺失護照說明書」(表格編號P4C),以替代報案證明。 |
| 3. | 請備齊下列各項須繳文件,親自前來本處申請,本處領務櫃台收件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30分 (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 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申請表格。一般申請案件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後核發﹙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但依規定應陳報外交部或國內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審核或查證者,最長不得逾 4 個月。 |
| 須繳文件: |
|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
| (1)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請填妥並簽名) |
該表格可自以下來源免費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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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填妥之入國證明書 |
該表格可自以下來源免費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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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請人現持之中華民國 (逾期) 護照或報案證明 | 遺失護照者須繳報案證明。倘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或所遺失護照已無效期,請詳細填寫本須知附件「遺失護照說明書」 (表格編號P4C),以替代報案證明。 | ||||||||||
| (3) | 2吋照片 2 張 | 照片須符合下列要求:(申請案經受理後,不得要求更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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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加拿大居停留證件 | 如為移民,請提供加拿大公民證、楓葉卡或移民紙正本;如因應聘、觀光或就學等原因在加居停留,請提供有效簽證。 | ||||||||||
| (5) | 遺失護照者須繳行政規費 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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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未成年人須繳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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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返國機票或相關行程訂位證明文件 | 機票或訂位證明必須是「直飛」返國者,不得繞道經過第三國。 | ||||||||||
| (8) | 郵寄辦理者須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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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資訊: |
| 申請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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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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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 1. |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之卑詩省 (British Columbia)、亞伯達省 (Alberta)、沙士卡其灣省(Saskatchewan) 、西北領地 (Northwest Territories)、育空 (Yukon) 及 努納福 (Nunavut)。 | ||||||||||||||
| 2. | 申請案件處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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