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申請入國證明書須知:
1.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因遺失護照或護照逾期,來不及申換新照,而且急須返國者,得申請入國證明書, 以暫替代護照持用返國,返國後再向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換發新照。
2. 倘護照遺失,請即向遺失護照當地警察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惟倘因故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或所遺失護照已無效期, 則請詳細填寫本須知附件「遺失護照說明書」(表格編號P4C),以替代報案證明。
3. 請備齊下列各項須繳文件,親自前來本處申請,本處領務櫃台收件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30分 (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 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申請表格。一般申請案件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後核發﹙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但依規定應陳報外交部或國內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審核或查證者,最長不得逾 4 個月。

 
須繳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請填妥並簽名)

該表格可自以下來源免費取得:

1. 親至本處櫃檯索取。
2. 自本須知「表格下載」(表格編號X2C)部分下載。
(2) 填妥之入國證明書

該表格可自以下來源免費取得:

1. 親至本處櫃檯索取。
2. 自本須知「表格下載」(表格編號X3C)部分下載。
(2) 申請人現持之中華民國 (逾期) 護照或報案證明 遺失護照者須繳報案證明。倘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或所遺失護照已無效期,請詳細填寫本須知附件「遺失護照說明書」 (表格編號P4C),以替代報案證明。
(3) 2吋照片 2 張 照片須符合下列要求:(申請案經受理後,不得要求更換照片)
1. 正面半身
2. 脫帽
3. 五官清晰
4.  6 個月內照相館拍攝
5. 不得使用戴墨鏡(視障者除外)、或合成之照片。因宗教理由使用戴頭巾之照片,其頭巾不得遮蓋面容。
(4) 加拿大居停留證件 如為移民,請提供加拿大公民證、楓葉卡或移民紙正本;如因應聘、觀光或就學等原因在加居停留,請提供有效簽證。
(5) 遺失護照者須繳行政規費 5 元
遺失護照者須另繳交郵電費加幣 5 元。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6) 未成年人須繳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書」
未滿 20 歲者申請入國證明書,須由父或母攜其我國護照陪同前來申請。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若申請人之父、母均不在大溫哥華地區,應提供父或母事先書寫之「同意書」(表格編號X4C)。
(7) 返國機票或相關行程訂位證明文件 機票或訂位證明必須是「直飛」返國者,不得繞道經過第三國。
(8) 郵寄辦理者須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1. 擬以郵寄辦理者請先以電話洽本處同意後,再行辦理。
  2. 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3.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4. 本處對於因郵遞所產生之任何毀損、遺失或延遲,概不負任何責任。(註:信封上若有郵件編號收執聯,敬請申請人自行撕下保管,以便日後追蹤郵件去向)

補充資訊:
申請表格下載
以下表格皆已編印為PDF格式,以方便跨平台閱讀及列印。您的電腦中如尚未安裝Adobe Acrobat Reader,請下載並安裝該軟體。
建議您以下列方式下載 :將滑鼠指標移到要下載的表格,右擊滑鼠(right click)後,瀏覽器將顯示跳出選單(pop-up menu), 請選擇並左擊(left click)選單上之「另存目標」(Save Link Target As),再依據瀏覽器操作指示將表格儲存至 您的電腦磁碟中。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X2C
入國證明書X3C
同意書X4C :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子女申請入國證明書
遺失護照說明書P4C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1. 倘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請直接到本處領務大廳櫃檯辦理,地址為 Suite #2006, 20th floor, 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2. 倘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2008-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V6C 3L2 Canada
3. 本處電話: 1(604)689-4111;  電傳: 1(604)689-0101 or 1(604)688-0376

註: 1.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之卑詩省 (British Columbia)、亞伯達省 (Alberta)、沙士卡其灣省(Saskatchewan) 、西北領地 (Northwest Territories)、育空 (Yukon) 及 努納福 (Nunavut)。
  2. 申請案件處理時間:
入國證明書︰ 1 至 2 日。
本處製發護照(急件)︰3 日 (須另繳交急件費)。
本處製發護照(一般件)︰5 日。
外交部代繕加註TAIWAN之新型護照︰4 個星期。
  附註說明︰
˙ 上述日數係指工作日,自繳費 之次半日起算
˙ 處理時間係指通常狀態下一般案件所需時間,如有特殊情形,最長不超過 2 個月;依規定應陳報 外交部或國內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審核或查證者,最長不超過 4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