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申請驗證離婚證書及協議書須知:

  1. 本項文件證明功能在:驗證本處轄區內權責機關所核發的離婚證書真偽,或 離婚協議離婚雙方及證人之簽字屬實。
  2. 關於離婚證書的驗證,依據規定,本處僅能夠在查證之後,證明法院職官的簽章屬實,至於離婚判決與證書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效力,則不在本處證明之列。
  3. 關於離婚協議書的驗證,本處僅認證協議離婚雙方及證人的簽字屬實,當事人仍應向國內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4. 請注意:如果申請人本人在完成離婚證書或協議書驗證後,沒有辦法回台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登記,而需要委託別人代為辦理時,應另辦理授權書(辦理方式請詳閱 授權書申請須知),授權別人代為辦理。
  5.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西部的 British Columbia、Alberta 與 Saskatchewan 三省,以及 Northwest Territories 、Yukon與 Nunavut 三特區。但是,如果所持文件是其他地區或國家核發,則須前往中華民國駐當地(國)代表處或辦事處提出申請。
  6. 居住「大溫哥華地區」的申請人,必須攜帶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前來本處辦理。如因行動不便,或居住大溫哥華以外地區,無法親前來本處辦理的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來處辦理,或以郵寄辦理。
  7. 本處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30 分﹙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相關表格。 

第一部分:申請驗證【離婚證書】應備文件:

I. 申請人親自來處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需為正本。
(2) 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申請書至本處後當場填寫,便可以一併送件。
(3) 離婚證書正本  
(4) 倘需辦理 [中文翻譯]驗證,應另備的文件 及相關注意事項
離婚雙方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如果其中一方為外籍人士,則請繳交其外國護照正本或影本。
離婚證書中譯本  
其他應注意事項 由於離婚案件常牽涉較複雜之處理程序,本處有另依據個案要求提出其他證件之可能,建議於辦理前於上班時間先電洽本處協助。
(5) 行政規費 ○ 原文版認證每份加幣24元、中譯版認證每份加幣48元。
○ 另本處將委託專業機構向法院查證,相關費用依個案文件數量或有不同;本處於查證確認後,將檢據影本依「駐外館處公證事務收費       辦法」的規定,於上述規費外,要求申請人另外支付查證費用。
○ 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II.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2) 申請人親自填寫、簽名的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3) 離婚證書正本  
(4) 倘需辦理 [中文翻譯]驗證,應另備的文件 及相關注意事項
離婚雙方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如果其中一方為外籍人士,則請繳交其外國護照正本或影本。
離婚證書中譯本  
其他應注意事項 由於離婚案件常牽涉較複雜之處理程序,本處有另依據個案要求提出其他證件之可能,建議於辦理前於上班時間先電洽本處協助。
(5) 行政規費 ○ 原文版認證每份加幣24元、中譯版認證每份加幣48元。
○ 另本處將委託專業機構向法院查證,相關費用依個案文件數量或有    不同;本處於查證確認後,將檢據影本依「駐外館處公證事務收        費辦法」的規定,於上述規費外,要求申請人另外支付查證費用。
○ 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Taipei Economic and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6) 郵寄辦理者:必須另外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1. 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3. 本處對於因郵遞所產生之任何毀損、遺失或延遲,概不負任何責任。(註:信封上若有郵件編號收執聯,敬請申請人自行撕下保管,以便日後追蹤郵件去向)
  (7) 委託他人辦理者:必須另外提出相關文件 (1) 代理人身份證件,如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正本。
(2) 依公證法規定,必須另提出經「指定認證機構」(如下表註解) 認證 申請人授權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之授權書,該授權書將併申請案由本處收存

註:  「指定認證機構」定義:在本處轄區內,「指定認證機構」是指律師或其他具有公證人﹙Notary Public﹚資格人士;在本處轄區外的國外地區,是指中華民國駐在該地(國)的駐外機構;在國內,是指法院的公證人或具資格的民間公證人。(註:倘須查詢當地公證人有關資訊,請逕洽當地公證人協會,例如: 在BC 省,請逕洽 BC 省公證人協會 (Society of Notaries Public of British Columbia),其網址為:http://www.notaries.bc.ca、電話:1(604) 681-4516、傳真:1(604) 681-7258。)


第二部分:申請驗證【離婚協議書】應備文件:

I. 申請人親自來處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需為正本。
(2) 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申請書至本處後當場填寫,便可以一併送件。
(3) 離婚協議書正本  
(4) 倘需辦理 [中文翻譯]驗證,應另備的文件 及相關注意事項
離婚雙方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如果其中一方為外籍人士,則請繳交其外國護照正本或影本。
離婚協議書中譯本  
其他應注意事項 由於離婚案件常牽涉較複雜之處理程序,本處有另依據個案要求提出其他證件之可能,建議於辦理前於上班時間先電洽本處協助。
(5) 行政規費 ○ 原文版認證每份加幣24元、中譯版認證每份加幣48元。
○ 另本處將委託專業機構向法院查證,相關費用依個案文件數量或有      不同;本處於查證確認後,將檢據影本依「駐外館處公證事務收費       辦法」的規定,於上述規費外,要求申請人另外支付查證費用。
○ 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II.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2) 申請人親自填寫、簽名的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3) 離婚證書正本  
(4) 倘需辦理 [中文翻譯]驗證,應另備的文件 及相關注意事項
離婚雙方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如果其中一方為外籍人士,則請繳交其外國護照正本或影本。
離婚證書中譯本  
其他應注意事項 由於離婚案件常牽涉較複雜之處理程序,本處有另依據個案要求提出其他證件之可能,建議於辦理前於上班時間先電洽本處協助。
(5) 行政規費 ○ 原文版認證每份加幣24元、中譯版認證每份加幣48元。
○ 另本處將委託專業機構向法院查證,相關費用依個案文件數量或有 不同;本處於查證確認後,將檢據影本依「駐外館處公證事務收費辦法」的規定,於上述規費外,要求申請人另外支付查證費用。
○ 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6) 郵寄辦理者:必須另外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1. 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3. 本處對於因郵遞所產生之任何毀損、遺失或延遲,概不負任何責任。(註:信封上若有郵件編號收執聯,敬請申請人自行撕下保管,以便日後追蹤郵件去向)
  (7) 委託他人辦理者:必須另外提出相關文件 (1) 代理人身份證件,如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正本。
(2) 依公證法規定,必須另提出經「指定認證機構」(如下表註解) 人認證拋棄人授權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之授權書,該授權書將併申請案由本處收存。
註:  「指定認證機構」定義:在本處轄區內,「指定認證機構」是指律師或其他具有公證人﹙Notary Public﹚資格人士;在本處轄區外的國外地區,是指中華民國駐在該地(國)的駐外機構;在國內,是指法院的公證人或具資格的民間公證人。(註:倘須查詢當地公證人有關資訊,請逕洽當地公證人協會,例如: 在BC 省,請逕洽 BC 省公證人協會 (Society of Notaries Public of British Columbia),其網址為:http://www.notaries.bc.ca、電話:1(604) 681-4516、傳真:1(604) 681-7258。)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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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以下列方式下載 :將滑鼠指標移到要下載的表格,右擊滑鼠(right click)後,瀏覽器將顯示跳出選單(pop-up menu),請選擇並左擊(left click)選單上之「另存目標」(Save Link Target As),再依據瀏覽器操作指示將表格儲存至您的電腦磁碟中。
文件證明申請書中文版 C1C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1. 倘親自申請,請直接到本處領務大廳櫃檯辦理,地址為 Suite #2006, 20th floor, 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2. 倘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2008-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V6C 3L2 Canada
3. 本處電話: 1(604)689-4111;  電傳: 1(604)689-0101 or 1(604)688-0376

註:
1. 因需查證,文件製作完成後電話通知取件,同時告知查證公司所需費用,最長不會超過 2 個月;但須陳報 國內核示或查證者, 最長不會超過 6 個月。 
2. 前述「大溫哥華地區」包括: Anmore、Belcarra、Burnaby、Coquitlam、Delta、 Langley、Lions Bay、Maple Ridge、New Westminster、North Vancouver、Pitt Meadows、Port Coquitlam、Port Moody、 Richmond、Surrey、Vancouver、West Vancouver、White Rock等城市或地區。)


<<2007年11月2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