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申請驗證 結婚證書須知:

  1. 本項文件證明功能在:驗證本處轄區內權責機關所核發的結婚證書﹙Marriage Certificate﹚真偽。以加拿大政府各省或特區生命統計局﹙Vital Statistics﹚核發者言,需為「大格式」結婚證書 (英文為Large Marriage Certificate、Framing Size Marriage Certificate 或 Frame Marriage Certificate)。
  2. 為配合加西各省生命統計局(Vital Statistics)之政策,請持有該局之前核發「無防偽設計」的「舊格式」結婚證書者,應持憑先向該局免費換發新格式後,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3. 加西地區「大格式」結婚證書申請資訊:
    British Columbia 申請資訊:http://www.vs.gov.bc.ca
    樣本:http://www.vs.gov.bc.ca/births/certificate_lg.html
    Alberta 申請資訊:http://www3.gov.ab.ca/gs/services/vpe/index.cfm
    Saskatchewan 申請資訊:http://www.health.gov.sk.ca/ps_vital_statistics.html
    樣本:http: //www.health.gov.sk.ca/ps_birth_certificates_rs.html
  4.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西部的 British Columbia、Alberta 與 Saskatchewan 三省,以及 Northwest Territories 、Yukon與 Nunavut 三特區。但是,如果所持文件是其他地區或國家核發,則須前往中華民國駐當地(國)代表處或辦事處提出申請。
  5. 居住「大溫哥華地區」的申請人,必須攜帶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前來本處辦理。如因行動不便,或居住大溫哥華以外地區,無法親前來本處辦理的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來處辦理,或以郵寄辦理。
  6. 本處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30 分﹙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相關表格。 

應備文件:

I. 申請人親自來處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需為正本。
(2) 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申請書至本處後當場填寫,便可以一併送件。
(3) 大格式結婚證書正本 倘持有加西各省生命統計局 (Vital Statistics)之前核發「無防偽設計」的「舊格式」結婚證書者,應持憑先向該局免費換發新格式後,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4) 倘需辦理 [中文翻譯]驗證,應另備的文件 及相關注意事項
結婚雙方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如果其中一方為外籍人士,則請繳交其外國護照正本及外籍人士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C11C)。 此份「中文姓名聲明書」亦須辦理驗證,費用為加幣24元。外籍配偶若無法親至本處在聲明書上簽字,需先至律師或公證人處認證簽字。
結婚證書中譯本 通用參考格式:結婚證書中譯本 C7C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國人及其外籍配偶雙方均將親自返台辦理戶籍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應先取妥符合我國命名習俗之中文姓名記載於中譯本內,並經本處驗證。
  2. 如果不能能親自返台向戶政機關申請者,建議雙方同時先向本處辦理驗證二者授權他人代辦戶籍結婚登記之授權書。該授權事項內容並應載明「國人甲某﹙中文姓名﹚之外籍配偶乙某﹙英文姓名﹚同意取用某中文姓名」之字樣(辦理方式請詳閱授權書申請須知)。
  3. 鑒於此節常亦涉及與外籍配偶所生之子女之護照申請與命名,相關須知請自行參閱海外出生兒童申請護照及設籍須知

(5) 行政規費 原文版認證每份加幣24元、中譯版認證每份加幣48元。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II.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 倘郵寄辦理,護照可以影本替代
(2) 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必須由申請人,或其父親,或母親,親自填寫。
(3) 大格式結婚證書正本 倘持有加西各省生命統計局 (Vital Statistics)之前核發「無防偽設計」的「舊格式」結婚證書者,應持憑先向該局免費換發新格式後,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4) 倘需辦理 [中文翻譯]驗證,應另備的文件 及相關注意事項
結婚雙方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如果其中一方為外籍人士,則請繳交其外國護照正本及外籍人士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C11C)。 此份「中文姓名聲明書」亦須辦理驗證,費用為加幣24元。外籍配偶若無法親至本處在聲明書上簽字,需先至律師或公證人處認證簽字。
結婚證書中譯本 通用參考格式:結婚證書中譯本 C7C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國人及其外籍配偶雙方均將親自返台辦理戶籍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應先取妥符合我國命名習俗之中文姓名記載於中譯本內,並經本處驗證。
  2. 如果不能能親自返台向戶政機關申請者,建議雙方同時先向本處辦理驗證二者授權他人代辦戶籍結婚登記之授權書。該授權事項內容並應載明「國人甲某﹙中文姓名﹚之外籍配偶乙某﹙英文姓名﹚同意取用某中文姓名」之字樣(辦理方式請詳閱授權書申請須知)。
  3. 鑒於此節常亦涉及與外籍配偶所生之子女之護照申請與命名,相關須知請自行參閱海外出生兒童申請護照及設籍須知
(5) 行政規費 原文版認證每份加幣24元、中譯版認證每份加幣48元。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 (郵寄者請勿用現金付款)、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6) 郵寄辦理者:必須另外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1. 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3. 本處對於因郵遞所產生之任何毀損、遺失或延遲,概不負任何責任。(註:信封上若有郵件編號收執聯,敬請申請人自行撕下保管,以便日後追蹤郵件去向)
(7) 委託他人辦者:必須另外提出相關文件 (1) 代理人身份證件,如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正本。
(2) 依公證法規定,必須另提出經「指定認證機構」(如下表註解) 人認證申請人授權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之授權書,該授權書將併申請案由本處收存。

註:  「指定認證機構」定義:在本處轄區內,「指定認證機構」是指律師或其他具有公證人﹙Notary Public﹚資格人士;在本處轄區外的國外地區,是指中華民國駐在該地(國)的駐外機構;在國內,是指法院的公證人或具資格的民間公證人。(註:倘須查詢當地公證人有關資訊,請逕洽當地公證人協會,例如: 在BC 省,請逕洽 BC 省公證人協會 (Society of Notaries Public of British Columbia),其網址為:http://www.notaries.bc.ca、電話:1(604) 681-4516、傳真:1(604) 681-7258。)

補充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 以下表格皆已編印為PDF格式,以方便跨平台閱讀及列印。您的電腦中如尚未安裝Adobe Acrobat Reader,請下載並安裝該軟體。
建議您以下列方式下載 :將滑鼠指標移到要下載的表格,右擊滑鼠(right click)後,瀏覽器將顯示跳出選單(pop-up menu),請選擇並左擊(left click)選單上之「另存目標」(Save Link Target As),再依據瀏覽器操作指示將表格儲存至您的電腦磁碟中。
文件證明申請書中文版 C1C
外籍人士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C11C 
結婚證書中譯本 C7C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1. 倘親自申請,請直接到本處領務大廳櫃檯辦理,地址為 Suite #2006, 20th floor, 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2. 倘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2008-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V6C 3L2 Canada
3. 本處電話: 1(604)689-4111;  電傳: 1(604)689-0101 or 1(604)688-0376

註:

  1. 一般案件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後核發或拒件﹙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最長不會超過 2 個月。但須陳報 國內核示或查證者, 最長不會超過 6 個月。 
  2. 前述「大溫哥華地區」包括: Anmore、Belcarra、Burnaby、Coquitlam、Delta、 Langley、Lions Bay、Maple Ridge、New Westminster、North Vancouver、Pitt Meadows、Port Coquitlam、Port Moody、 Richmond、Surrey、Vancouver、West Vancouver、White Rock等城市或地區。)

<<2007年12月12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