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申請驗證出生證明須知:

  1. 本項文件證明功能在:驗證本處轄區內權責機關所核發的出生證明﹙Birth Certificate﹚真偽。以加拿大政府各省或特區生命統計局﹙Vital Statistics﹚核發者言,需為「大格式」出生證明 (英文為Large Birth Certificate、Framing Size Birth Certificate 或 Frame Birth Certificate)。
  2. 為配合加西各省生命統計局(Vital Statistics)之政策,請持有該局之前核發「無防偽設計」的「舊格式」出生證明者,應持憑先向該局免費換發新格式後,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3. 加西地區「大格式」出生證明申請資訊:
    British Columbia 申請資訊:http://www.vs.gov.bc.ca
    樣本:http://www.vs.gov.bc.ca/births/certificate_lg.html
    Alberta 申請資訊:http://www3.gov.ab.ca/gs/services/vpe/index.cfm
    Saskatchewan 申請資訊:http://www.health.gov.sk.ca/ps_vital_statistics.html
    樣本:http: //www.health.gov.sk.ca/ps_birth_certificates_rs.html
  4.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西部的 British Columbia、Alberta 與 Saskatchewan 三省,以及 Northwest Territories 、Yukon與 Nunavut 三特區。但是,如果所持文件是其他地區或國家核發,則須前往中華民國駐當地(國)代表處或辦事處提出申請。
  5. 居住「大溫哥華地區」的申請人,必須攜帶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前來本處辦理。如因行動不便,或居住大溫哥華以外地區,無法親前來本處辦理的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來處辦理,或以郵寄辦理。
  6. 本處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30 分﹙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相關表格。 

應備文件:

I.申請人親自來處辦理者應備文件:(多數申請人均為未成年人,可由申請人父或母代為辦理)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父及母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倘無法提供其中一方之護照正本,可於送件時以影本替代,本處將視認證需要決定是否要求補提正本。外籍人士則應提供外國護照正本。
(2) 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申請書至本處後當場填寫,便可以一併送件。
(3) 大格式出生證明正本 倘持有加西各省生命統計局 (Vital Statistics)之前核發「無防偽設計」的「舊格式」出生證明者,應持憑先向該局免費換發新格式後,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4) 倘需辦理 [中文翻譯]驗證,應另備的文件
出生證明中譯本 請先取妥申請人中文姓名 [請參閱海外出生兒童護照及設籍須知,下載子女姓氏約定書(NA1),由父母雙方填妥],參考通用參考格式 (C6C) 譯妥中譯本。申請人父母一方倘為外籍人士,且未曾於本國籍配偶國內戶籍註記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請參考本須知之結婚證書驗證部分,取妥中文姓名,辦理驗證結婚證書英文及中譯本。
申請人父母婚姻狀態證明 申請人倘為婚生子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 女,請自行參閱民法相關規定。)需提供結婚證明正本 (如果父母是在本處轄區外結婚,其證書必須先請中華民國派駐結婚地的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清楚記載配偶關係之加拿大永久居民證﹙Record of Landing﹚正本。嬰兒為非婚生子女,則請逕洽本處協助依個別情形提出有關證明。
(5) 行政規費 原文版認證每份加幣24元、中譯版認證每份加幣48元。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II.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父及母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申請人父母之護照可以影本替代,本處將視認證需要決定是否要求補提正本。外籍人士則應提供外國護照正本。
(2) 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必須由申請人,或其父親,或母親,親自填寫。
(3) 大格式出生證明正本 倘持有加西各省生命統計局 (Vital Statistics)之前核發「無防偽設計」的「舊格式」出生證明者,應持憑先向該局免費換發新格式後,再向本處申請驗證。
(4) 倘需辦理 [中文翻譯]驗證,應另備的文件
出生證明中譯本 請先取妥申請人中文姓名﹙請參閱海外出生兒童護照及設籍須知﹚,參考通用參考格式 (C6C) 譯妥中譯本。申請人父母一方倘為外籍人士,且未曾於本國籍配偶國內戶籍註記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請參考本須知之結婚證書驗證部分,取妥中文姓名,辦理驗證結婚證書英文及中譯本。
申請人父母婚姻狀態證明 申請人倘為婚生子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 女,請自行參閱民法相關規定。)需提供結婚證明正本(如果父母是在本處轄區外結婚,其證書必須先請中華民國派駐結婚地的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清楚記載配偶關係之加拿大永久居民證﹙Record of Landing﹚正本。嬰兒為非婚生子女,則請逕洽本處協助依個別情形提出有關證明。
(5) 行政規費 原文版認證每份加幣24元、中譯版認證每份加幣48元。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 (郵寄者請勿用現金付款)、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6) 郵寄辦理者:必須另外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1. 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3. 本處對於因郵遞所產生之任何毀損、遺失或延遲,概不負任何責任。(註:信封上若有郵件編號收執聯,敬請申請人自行撕下保管,以便日後追蹤郵件去向)
(7) 委託他人辦者:必須另外提出相關文件 (1) 代理人身份證件,如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正本。
(2) 依公證法規定,必須另提出經「指定認證機構」(如下表註解) 人認證申請人授權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之授權書,該授權書將併申請案由本處收存。

註: 「指定認證機構」定義:在本處轄區內,「指定認證機構」是指律師或其他具有公證人﹙Notary Public﹚資格人士;在本處轄區外的國外地區,是指中華民國駐在該地(國)的駐外機構;在國內,是指法院的公證人或具資格的民間公證人。(註:倘須查詢當地公證人有關資訊,請逕洽當地公證人協會,例如: 在BC 省,請逕洽 BC 省公證人協會 (Society of Notaries Public of British Columbia),其網址為:http://www.notaries.bc.ca 、電話:1(604) 681-4516、傳真:1(604) 681-7258。)

補充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 以下表格皆已編印為PDF格式,以方便跨平台閱讀及列印。您的電腦中如尚未安裝Adobe Acrobat Reader,請下載並安裝該軟體。
建議您以下列方式下載 :將滑鼠指標移到要下載的表格,右擊滑鼠(right click)後,瀏覽器將顯示跳出選單(pop-up menu),請選擇並左擊(left click)選單上之「另存目標」(Save Link Target As),再依據瀏覽器操作指示將表格儲存至您的電腦磁碟中。
文件證明申請書中文版 C1C
出生證明通用中譯格式 C6C
子女姓氏約定書 NA1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1. 倘親自申請,請直接到本處領務大廳櫃檯辦理,地址為 Suite #2006, 20th floor, 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2. 倘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2008-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V6C 3L2 Canada
3. 本處電話: 1(604)689-4111;  電傳: 1(604)689-0101 or 1(604)688-0376
註:
  1.  一般案件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後核發或拒件﹙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最長不會超過 2 個月。但須陳報 國內核示或查證者, 最長不會超過 6 個月。 
  2. 前述「大溫哥華地區」包括: Anmore、Belcarra、Burnaby、Coquitlam、Delta、 Langley、Lions Bay、Maple Ridge、New Westminster、North Vancouver、Pitt Meadows、Port Coquitlam、Port Moody、 Richmond、Surrey、Vancouver、West Vancouver、White Rock等城市或地區。)

<<2007年12月12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