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疑義或不周全之處,仍依現行法令規定>>

申請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須知:
1. 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功能為:證明申請人於申請當時有居留或停留加國的事實。
2.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西部的 British Columbia、Alberta 與 Saskatchewan 三省,以及 Northwest Territories 、Yukon與 Nunavut 三特區。居住於其他地區(或國家)的民眾,請向中華民國駐當地(國)機構提出申請。
3. 居住「大溫哥華地區」的申請人,必須攜帶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前來本處辦理。如因行動不便,或居住大溫哥華以外地區,無法親前來本處辦理的申請人, 必須先由律師或公證人在擬辦理文件證明的文書上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後,委託他人來處辦理,或以郵寄辦理。
4. 本處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30 分﹙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 ,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相關表格。

應備文件:
I. 申請人親自來處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如申請人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請出示中華民國身分證。
2. 如無身分証,或身分証已無法辨識持證人面貌,原則上,應申請換發新護照。如來不及申換新護照,請另外提出其他有效且附有相片的證件,例如加國護照、公民證、駕照或居留証等 ,以資佐證授權人身分。(註:如當地國證件的外文姓名已依當地習俗改名,請另出示改名的證明文件。)
(2) 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申請書至本處後當場填寫,便可以一併送件。

 

(3) 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格式甲﹚(C4C)。 證明書至本處後當場填寫即可。
(4) 申請人之加拿大移民證(Record of Landing)或有效簽證正本 若另有加拿大護照,請一併提供該護照正本。
(5) 申請人之加拿大水、電帳單、加拿大駕照正本或卑詩省身分證明(BCID)。  
(6) 行政規費
每份加幣24 元。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註:  「指定認證機構」定義:在本處轄區內,「指定認證機構」是指律師或其他具有公證人﹙Notary Public﹚資格人士; 在本處轄區外的國外地區,是指中華民國駐在該地(國)的駐外機構;在國內,是指法院的公證人或具資格的民間公證人。(註:倘須查詢當地公證人有關資訊,請逕洽當地公證人協會,例如: 在BC 省,請逕洽 BC 省公證人協會 (Society of Notaries Public of British Columbia),其網址為:http://www.notaries.bc.ca、電話:1(604) 681-4516、傳真 :1(604) 681-7258。)

II.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影本
如申請人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請檢附該本已逾期護照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 。
2. 如無身分証,除檢附該本已逾期的護照正本或影本外,請另外檢附其他有效且附有相片的證件正本或影本,例如加國護照、公民證、駕照或居留証等 ,以資佐證。(註:如當地國證件的外文姓名已依當地習俗改名,請另檢附改名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2) 申請人親自填寫、簽字的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申請人必須親自填寫與簽字。請至本網頁後段【補充說明】欄【申請表格下載】處,自行下載所需表格
(3) 申請人親自填寫、簽字並經律師或公證人認證的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格式乙﹚(C4N)。  
(4) 申請人之加拿大移民證(Record of Landing)或有效簽證正本 若另有加拿大護照,請一併提供該護照正本或影本。
(5) 申請人之加拿大水、電帳單、加拿大駕照正本或卑詩省身分證明(BCID)。  
(6) 行政規費
每份加幣 24元。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Bank Draft 或 Certified Check。前述票據之受款人應載明為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TECO)。
(註:恕不接受私人支票。)
(7) 郵寄辦理者:必須另外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1) 信封上面請填妥申請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8) 委託他人辦理者:必須另外提出相關文件
(1) 代理人身份證件,如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正本。
(2) 依公證法規定,必須另提出經「指定認證機構」(如上表註解) 人認證申請人授權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之授權書,該授權書將併申請案由本處收存。
註: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本處僅認證律師或公證人 (Notary Public) 的簽字屬實,其內容及實質效力由要証機關依職權決定。

補充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
以下表格皆已編印為PDF格式,以方便跨平台閱讀及列印。您的電腦中如尚未安裝Adobe Acrobat Reader,請下載並安裝該軟體。
建議您以下列方式下載 :將滑鼠指標移到要下載的表格,右擊滑鼠(right click)後,瀏覽器將顯示跳出選單(pop-up menu), 請選擇並左擊(left click)選單上之「另存目標」(Save Link Target As),再依據瀏覽器操作指示將表格儲存至 您的電腦磁碟中。
文件證明申請書中文版 C1C
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格式甲) C4C  (親自來處辦理者使用)
現居(停)留加拿大證明書 (格式乙、經公證人認證格式)C4N  (郵寄或委託他人來處辦理者使用)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1. 倘親自申請,請直接到本處領務大廳櫃檯辦理,地址為 Suite #2006, 20th floor, 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2. 倘郵寄辦理,請將申請文件寄到: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Vancouver, #2008-925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V6C 3L2 Canada
3. 本處電話: 1(604)689-4111;  電傳: 1(604)689-0101 or 1(604)688-0376

註:
1. 親自來處辦理者,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後核發或拒件﹙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非親自來處辦理者,因需向律師或公證人查證,於製作完成後郵寄回申請人或電話通知取件,最長不會超過 2 個月。但須陳報國內核示或查證者, 最長不會超過 6 個月。
2. 前述「大溫哥華地區」包括: Anmore、Belcarra、Burnaby、Coquitlam、Delta、 Langley、Lions Bay、Maple Ridge、New Westminster、North Vancouver、Pitt Meadows、Port Coquitlam、Port Moody、 Richmond、Surrey、Vancouver、West Vancouver、White Rock等城市或地區。)

<<2007年11月2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