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就養榮民聲明書須知: | |
| 1. | 居住於本處轄區的榮民,因故無法親自返回中華民國辦理年度就養榮民驗證手續者,可來本處申辦就養榮民聲明書。 |
| 2. | 本處領務轄區為加拿大西部的 British Columbia、Alberta 與 Saskatchewan 三省,以及 Northwest Territories 、Yukon與 Nunavut 三特區。居住於其他地區(或國家)的民眾,請向中華民國駐當地(國)機構提出申請。 |
| 3. | 居住「大溫哥華地區」的申請人,必須攜帶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前來本處辦理。如因行動不便,或居住大溫哥華以外地區,無法親前來本處辦理的申請人, 必須先由律師或公證人在擬辦理文件證明的文書上認證申請人簽字屬實後,委託他人來處辦理,或以郵寄辦理。 |
| 4. | 本處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30 分﹙中午時間照常受理﹚,若於下午前來,請儘可能於下午 3 時前抵達 ,以便有充分時間填寫相關表格。 |
| 應備文件: |
| I. 聲明人親自來處辦理者應備文件: |
|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
| (1) | 聲明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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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 申請書至本處後當場填寫,便可以一併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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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就養榮民聲明書 (C5C) | 就養榮民聲明書至本處後當場填寫即可。 | |||||
| (4) | 行政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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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應備文件: |
| 文件名稱 | 注意事項 | ||||||
| (1) | 就養榮民聲明人中華民國護照正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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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聲明人親自填寫、簽字的文件證明申請書(C1C) | 就養榮民聲明人必須親自填寫與簽字。請至本網頁後段【補充說明】欄【申請表格下載】處,自行下載所需表格 | |||||
| (3) | 經律師或公證人先行認證的就養榮民聲明書 (C5N) | 請至本網頁後段申請表格下載處自行下載所需表格。 | |||||
| (4) | 行政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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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郵寄辦理者:必須另外檢附已付郵資的回郵信封 | (1) 信封上面請填妥聲明人 (或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 本處建議購買加拿大郵局Xpresspost信封。 | |||||
| (6) | 委託他人辦理者:必須另外提出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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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 1. | 委託他人或郵寄辦理者,本處僅認證律師或公證人 (Notary Public) 的簽字屬實,其內容及實質效力由要証機關依職權決定。 |
| 2. | 「指定認證機構」定義:在本處轄區內,「指定認證機構」是指律師或其他具有公證人﹙Notary Public﹚資格人士; 在本處轄區外的國外地區,是指中華民國駐在該地(國)的駐外機構;在國內,是指法院的公證人或具資格的民間公證人。(註:倘須查詢當地公證人有關資訊,請逕洽當地公證人協會,例如: 在BC 省,請逕洽 BC 省公證人協會 (Society of Notaries Public of British Columbia),其網址為:http://www.notaries.bc.ca、電話:1(604) 681-4516、傳真 :1(604) 681-7258。) |
| 補充說明: |
| 申請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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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處地址、電 話及電傳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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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 |
| 1. | 親自來處辦理者,於受理後一個工作日後核發或拒件﹙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非親自來處辦理者,因需向律師或公證人查證,於製作完成後郵寄回申請人或電話通知取件,最長不會超過 2 個月。但須陳報 國內核示或查證者, 最長不會超過 6 個月。 |
| 2. | 前述「大溫哥華地區」包括: Anmore、Belcarra、Burnaby、Coquitlam、Delta、 Langley、Lions Bay、Maple Ridge、New Westminster、North Vancouver、Pitt Meadows、Port Coquitlam、Port Moody、 Richmond、Surrey、Vancouver、West Vancouver、White Rock等城市或地區。) |